close

中等教育(國中1-3年級 12-15)


一、國中發現孩子得了腦瘤,我該怎麼辦


腦瘤發現的時期,各年齡層均不一定,如果孩子正值衝刺時期,突然發現腦瘤,那是多麼令人沮喪的一件事呀!此時的孩子,心智已進入青少年時期,身心發展已達一定程度,此時醫療行為介入和對自身的理解,孩童自身已經有自主之權利,雖然大部份的醫療決定權在家長手上。但是,也要考慮孩子本身的心理層面反應。


相對的,因為孩子的自主意識也漸進強烈,個人支配的要求也比國小年齡層的孩子來的高。這時,就必須家長、孩童、學校,三方面共同配合。首先,因為腦瘤治療過程,有部份可以居家方式進行,而部份必須在醫院內進行,故在學習上首當其衝的就是孩童的請假問題,其次為孩童的成績問題。部份孩童因為治療所產生的副作用或外觀的改變,會造成對同儕之間的自卑感,進而影響孩子的學習意願。而孩童的情緒和照護方面問題,不在本冊討論的範圍,敬請參閱本會之照護手冊。


一般來說,正常規定,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但是,如果經過鑑輔安置的班級,如果需要配合治療流程,可以由醫院方面開立證明,向校方辦理長期請假程序,如果病況有發生改變,必須長期住院,亦可重新申請床邊教學或緩讀等程序,這部份可以向導師提出,再由導師轉向學務及輔導提供相關申請即可。


至於成績問題,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五條規定,「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所以,學生之成績問題,可以由導師向任課教師進行溝通,以取得合情合理公平之成績評量。


 


二、青少年霸凌


霸凌行為,在各年級層都會發生,而為什麼會在中等教育國中這部份才特別提出。此時期年齡層之孩童,霸凌發生率最高的階層,幾乎都在國中時期,此時孩童,對自我認識不深,但又急於表現自我。又有對於駕凌同學之上的心態,很容易發生霸凌事件,對於身體病弱或身心障礙的孩童來說,通常是受害者的最大族群。而本節討論對象,除了施暴者本身之法律問題之外。另外,施暴者之監護人亦有其法律責任之問題存在,其旨希望共同重視並防治此一問題。


 


霸凌國際定義:


Bullying is an act of repeated aggressive behavior in order to Intentionally hurt another person, physically or mentally. Bullying is characterized by an individual behaving in a certain way to gain power over another person.


一個學生長時間、重複地暴露在一個或多個學生主導的欺負或騷擾行為之中。


一般認知的校園霸凌定義霸凌者(一個或一群人)對被霸凌者進行重複的傷害行為。霸凌者擁有高於被霸凌者的力量,其力量包含社會權力、體力、及過當的管教權。霸凌的範圍從簡單的一對一到複雜的團體霸凌,其中必然包括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霸凌者,以及未必每起霸凌事件皆有的協助者。霸凌可以發生在任何人際互動的場所中,包括學校、教會、家庭、工作場所、社區等。霸凌行為可能透過言語、肢體、集體、網路、電話、文字等媒介之行為,使被霸凌者在身體、心理、社會適應中(一項或一項以上)受到傷害。


 


教育部的定義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是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像而成為受凌虐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形。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台灣中學師生對霸凌的定義不同文化下的霸凌定義略有差異,如希臘的霸凌指的是勒索,葡萄牙的霸凌指的是言語及肢體,不含排擠。不同霸凌定義,會影響校園霸凌盛行率調查的結果。教師及學生間對霸凌定義是否一致,及不同學生角色間對霸凌定義的看法是否有差異,仍未有一致定論。


研究發現台灣師生將霸凌定義為「在力量失衡的情況下,對身體、心理、財物、權利造成損害的惡意行為」。包括惡意、力量失衡、攻擊行為、傷害結果等特徵。包括肢體霸凌、財物霸凌、行為霸凌、強迫行為、言語霸凌、關係霸凌等六類。而且,師生觀點略有差異,教師較會提到重複性,學生則未提到;霸凌者自稱為非故意、只是開玩笑,教師及受凌者則視其為霸凌行為。


       


        教育部旨揭霸凌定義:參考挪威學者Olweus霸凌定義,於9931699423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會代表召開霸凌定義與防制作為相關會議,初步訂定校園霸凌定義,引發社會各界廣泛討論,本部經再三諮詢,並於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高中職校長及國中校長會議討論後,修正校園霸凌要件為:


※具有欺侮行為;


※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


※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


其他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霸凌法律責任:


刑罰: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教育部防制霸凌專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scar_Ch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