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台灣在兒少領域的著墨.真的太少了. 更別談保障孩子的權利. 
台灣有很多福利制度. 為孩子而設立或設計. 但有部份.都讓家長取走. 
當然. 用在孩子身上. 那一點問題都沒有. 
但是. 就有家長. 是"利用"孩子來賺錢... 

有時. 就是眼睜睜看著家長領取補助,而孩子就仍然沒有受到應有的照顧.

有人勸我.不要看. 看了會傷心. 或許是那孩子欠家長的. 今世來還吧.不同意.真的不同意.孩子是無辜的. 

有時,對腫瘤這東西. 恨之入骨,但是,有時很感到公平. 

先別生氣. 
不管你販夫走卒.達官貴人. 腫瘤都可能找上你.
在找上的同時.有沒有能力去處理它而己.

有錢的人.可以住單人房,請私人護士.用最好的藥.請最好的醫生.
沒錢的人.只能住健保房.沒法請私護.用健保的藥.一切聽由命.


社會上的善心.為了孩子和背後的家庭.都在默默的付出
但是.善心真的用到位了嗎?

國內目前沒有所謂的 醫療信託業務. 其實.會不會開辦.也不知道.
但是. 這是一個開始的觀念. 

不否認. 這是一個人性本惡的出發點想法. 但是.為了受苦孩子著想.
是否應該考量這層問題呢?

現行的信託工作.
信託法第1條,「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即是,透過「委託人」(提供財產的人)、「受託人」(信託業)及「受益人」(委託人想照顧的人)三個角色的連結,幫助有財產規劃需要的人,以更有效率而且安全的方式達到目標。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後,受託人須依信託契約約定之信託目的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筆財產,直到契約期滿或信託目的完成為止。[註1]

如果簡單的說. 就是把指定金錢或財產交付第三者.第三者依約定支付對象或指定方式進行費用支付.

再把用在這文章內所指的"醫療信託業務" 來看.
就是把各方的善心捐款或社會福利所給予的急難救助內容.進入指定醫療信託帳戶之中,如此一來,任何人都無法任意的取用或挪移. 
對急需醫療的孩童而言.可以有支持的可能.

再次强調.這只是一個概念而己.當然.必須要有相關專業人員來共同討論才可行. 不過.為孩子設立一個保護的機制.相信你我都認同.

資料來源:
[註1]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http://www.trust.org.tw/content/index.asp?pno=135&mu=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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