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ICF專區
愛.攜手.服務 I Care your Future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下8大類: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身心障礙手冊換證期程:
期程一: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
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期程二: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
以執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以往身心障礙鑑定是以個人疾病為鑑定依據,但往往擁有相同障別者,其需求卻不盡相同,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改變了以往將「障礙」視為個人因素的看法,結合個人健康狀況與個人生活環境因素的考量,將每個人視為獨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需求,以及不同的生活環境,使得社會資源能夠更適切的提供給有實際需要的民眾。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問題可撥337-3390(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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