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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神喪失」與「精神喪失」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無效是歧視性的法律規定


因為陳長文律師在報紙上投書指保險法第107條,讓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無效卻可領取的高達200萬的喪葬費,會產生道德風險,引發媒體及立法院對保險法第107條的討論。


保護身心障礙為理由實為歧視


但是保險法第107條所規範的另一個對象「心神喪失」與「精神喪失」,也就是心智障礙者的投保限制的問題卻不見有人討論。殘盟理事長王珊同時也是康復之友聯盟的理事長,她對身心障礙者被限制投保有很深刻的體會,在一次金管會保險局召集的會議上,她向保險局黃天牧局長表達身心障礙者一直被排拒在保險之外的問題,黃局長也積極回應表示願意拜訪殘盟,聽一聽身心障礙者的想法。

6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黃天牧局長,保險局施瓊華組長、蔡火炎科長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洪燦楠秘書長,親自來到殘障聯盟,共同參與討論。

黃天牧局長表示:「目前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一讀通過,該修正條文主要是針對原『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被保險人,調高為『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未就『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進行討論。因部分立法委員認『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理所當然應為『被保護者』,毋需調整除未成年人以外之被保險人。」

商業公會洪燦楠秘書長則表示保險法在民國52年公告實施時就有這個條文,86年以類似案例不多而刪除,可是90年在部分立法委員的堅持下,又再增訂了這項條文,所以並不是業者的要求。


心智障礙者限制投保違反聯合國身障者公約


殘盟表示以國家立法限制身心障礙者投保人壽保險,其實是以「保護」為由,實際上卻是歧視並剝奪身心障者投保的權益。在2007年公布生效的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第25條明訂:「禁止在提供醫療保險和國家法律允許的人壽保險方面歧視身心障礙者。」即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基本人權與公平享有社會各項資源,並給予身心障礙者固有的尊重。

況且心智障礙者和未成年人的狀況不同,未成年人沒有負擔家計的責任,而心智障礙者確有需求,把兩者同列,作為拒絕死亡給付的理由,立法理由並不充份。殘盟也表示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是沿用刑法而來,但是民國94年已經修正刑法第19條,改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將由醫學專家做進一步判斷,此部分並需由法官依據其鑑定報告以為審判;況且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間的障礙程度有很大的差別空間,如果基於保護人身安全的立場,一定要加以規範,也應該限縮並明確認定的機制。

殘盟也指出,身心障礙者的保險風險是不是比一般人來得高,並沒有統計資料來證實,只憑想像就認定心智障礙者的風險高於一般人,是刻板印象形成的歧視 。


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兼顧障礙者投保權利


黃天牧局長表示,這是他第一次瞭解身心障礙者要求投保權益,他允諾將審視保險法107條所稱「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的定義,委託學者研究,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兼顧身心障礙者投保權及保護的道德風險加以界定。有關身心障礙者之風險評估等經驗統計工作,也會委託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實證研究。黃局長說在立法院下一個會期討論保險法第107條時修正案,可能還是會先處理未成年投保人壽保險的部分。

不過殘盟再度檢視立法院初審通過的保險法第107條的修正條文內容,發現已經刪除「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的字樣,換句話說,不論心智喪失及精神耗弱發生的時間是否在簽訂保險契約之後,其死亡給付都會無效。我們請教了保險局施瓊華組長,她認為:「本應為『定約時』之健康狀況而定;但就新修正之內容來看,確實容易解釋為以『事故發生時』論定,也就是死亡發生時,死亡給付部分無效,指給付喪葬費;如此對於投保『後』才產生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者非常不利。」雖然施組長表示會要求業者退回當時對價之保險費、綜合給付及儲蓄等費用,最終還是應該修法。

所以立法院下一個會期討論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時,「心神喪失」和「精神耗弱」投保人壽保險死亡給付無效的問題,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的保險權益,
殘盟也必須提出我們的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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